首页 法律咨询 专业律师 移动端
网站导航
律师加盟热线: 400-666-0996
全国 [切换]

张慧进个人网站

行维权之道,通正义之门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公告

您所在的位置:法律快车 > 全国律师 > 广州律师 > 张慧进律师 > 律师常用法规列表 > 常用法规内容

律师档案

张慧进_律师照片

张慧进律师

解决问题总数:

认证 VIP
免费在线咨询 QQ在线咨询

所在地区:广东 - 广州

手  机:

电  话:

邮  箱:12321@qq.com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14401200511718887 查看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州天河区

律师文集更多>>

成功案例更多>>

律师所在地图

诉讼费快速计算器

输入涉案标的( 即涉案金额 )

费用计算结果

1、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计算;

2、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计算(元);

3、不明之处请咨询本律师。

法规检索

常用法规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张慧进  时间:2014-01-10  浏览量 0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